仲裁需要辦理多久?不予仲裁的案件類型有哪些? 環球今日報
2023-06-12 10:39:34 來源:法制網
不予仲裁的案件有哪些類型
不予仲裁的案件類型有:
1.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這類糾紛是基于特定身份關系而產生的,這種以人的特定身份為基礎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一旦產生,往往就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的,對其爭議也需要通過相應的法定程序才能解決,因此,這類糾紛不得仲裁。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這里主要涉及國家各類不同機關之間權力的劃分,其中,行政機關是國家專門設立的行使國家行政管理權的機構,對于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當事人不得協議交由仲裁機構仲裁解決。
3.可以仲裁,但是不適用仲裁法的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與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不適用仲裁法。
二、
仲裁流程怎么走
勞動者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時,應該親自或者書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轄權的仲裁委的立案接待處,向工作人員說明并攜帶申請書、身份證明、勞動關系證明等等有關材料申請立案,并且填寫本人送達地址確認書。
找法網提醒您,勞動者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時,應該親自或者書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轄權的仲裁委的立案接待處,向工作人員說明并攜帶申請書、身份證明、勞動關系證明等等有關材料申請立案,并且填寫本人送達地址確認書。
三、
仲裁需要辦理多久
普通仲裁一般一個月左右,最長不超過65天。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加上審理立案的五天時限,仲裁庭對勞動爭議的案件必須在50天(最長65天)內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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