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賠償的相關司法有哪些解釋?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有多少嗎?
2023-04-25 11:01:53 來源:法律解答網
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
1、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2、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其他人格權利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3、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人格權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親屬也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4、監護權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損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賠償精神損害。
5、特定紀念物品遭受滅失或毀損引起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精神損害賠償】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賠償的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1.,法釋〔2020〕17號,發文日期2020年12月29日,施行日期2021年01月01日。
(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為在審理民事侵權案件中正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遺骨等受到侵害,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條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名譽權、榮譽權、名稱權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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