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經營協議包括哪些內容?什么是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2023-05-10 10:15:06 來源:稅法網
一、出租車經營權要收回嗎
個體出租車經營權收回。出租權經營權到期,政府可以強制收回。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已于2014年9月26日經第9次交通部部務會議通過,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經營許可
第八條申請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機動車管理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或者提供保證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承諾書:
1.符合國家、地方規定的出租汽車技術條件;
2.有按照第十三條規定取得的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從業資格證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
三、出租車經營協議
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數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標準;
(三)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變更、終止和延續等;
(四)履約擔保;
(五)違約責任;
(六)爭議解決方式;
(七)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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