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消息!婚前房產妻子是否有份(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2023-06-25 07:39:44 來源:法律保
婚前房產妻子是否有份
1、婚前房產妻子正常情況下是沒有份的。
2、因為男方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所購房產,房產登記在個人名下,自然屬于個人婚前財產,女方無權要求在離婚時予以分割。
3、但是如果男方在婚前購房,卻在婚后加上女方名字的,因房產此時屬于夫妻共同房產,所以妻子可以要求在離婚時對房產進行分割。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1、約定優先。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4、具有人身性質的財產歸個人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5、對家庭共有財產,應先析產,確定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
6、夫妻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房產,婚后有夫妻雙方共同管理、修繕、經營并使該財產增值的,增值部分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7、對于房屋,應根據下列居停情形確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置,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系一方在婚前購置或婚后以個人財產購置,則仍應歸個人所有;
(2)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3)購買房屋時所享受的工齡優惠只是屬于一種政策性補貼,而非財產或財產權益,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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