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審理是什么意思?應當合并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2023-05-17 09:16:04 來源:法律保
合并審理是什么意思?
合并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獨立訴訟合并在一個訴訟程序中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制度。它有助于簡化訴訟程序,實現訴訟經濟,也可以防止裁判之間的矛盾。根據《行訴法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1.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分別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對同一事實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
2.行政機關就同一事實對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分別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
3.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對原告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
4.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的其他情形。
應當合并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1、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之訴。每個獨立之訴包含訴訟主體、訴訟標的和訴的理由三要素。
2、各獨立之訴在訴訟標的或法律事實之間具有一定的關聯性。
3、具有相關聯的各獨立之訴均屬民事案件,均由同一法院管轄。
4、一個獨立之訴起訴到法院后,其他獨立之訴的主體向同一法院主張要求一并處理的案件。
合并審理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并審理的適用條件:1、受訴法院對幾個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轄權,并且必須是適用于同一個訴訟程序;
2、幾個訴訟標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中提出;
3、原告或被告的近親屬對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關聯的訴訟標的;
4、限制條件,會造成以非對非、消極對待糾紛的處理等新的社會矛盾的產生,因此,對合并審理的條件應作適當的限制。
合并審理判決書是一個還是兩個?
合并審理判決書有幾份如果非必要的共同訴訟,法院會分別出具判決書,與普通的判決書沒有區別。原告如果是單人就給一份,如果請律師就兩份。被告也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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