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外商投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程序有哪些?普通的租賃流程有哪些?
2023-05-26 17:10:44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設立外商投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程序
(一)、向其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政府主管部門提交設立公司的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文件。
(二)、件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門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上述文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核準后,發起人正式簽定設立公司的協議、章程。
(三)、簽定設立公司的協議、章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準。商務部在45日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設立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應由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申請材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將初審意見上報商務部。
商務部應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應書面說明原因。
二、租賃所包括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租賃當事人
出租人:出租物件的所有者,擁有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將物品租給他人使用,收取報酬。
承租人:出租物件的使用者,租用出租人物品,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費用。
(二)租賃標的
租賃標的指用于租賃的物件。
(三)租賃期限
即租期,指出租人出讓物件給承租人使用的期限。物品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四)租賃費用
即租金,是承租人在租期內獲得租賃物品的使用權而支付的代價。
租賃的功能
(一)租賃對承租人的有利之處
租賃業務的蓬勃發展,說明了租賃比擁有某項財產更為有利。對承租人而言,租賃具有以下優點:
1、租賃開辟了新的融資渠道,對廣大中小企業而言具有特殊意義。承租人可以借助租賃保留銀行貸款額度和緊缺的現金資源,增強企業營運資金的靈活運用能力。
2、可以按固定利率進行全額融資。租賃不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現金,有助于緩解處于發展期的新企業資金緊張問題;此外,租金固定,有助于防止資金成本的增加,避免通貨膨脹風險;租金固定便于計算投資報酬率,有助于承租人快速完成投資決策。
3、靈活性。租賃協議限制條款較少,租賃方式靈活。富有創造精神的出租人可以結合承租人的特殊需要簽訂租賃協議。例如,可以約定等到設備開始運轉。具有生產能力之后才開始付支租金,而且還可以不要求以取得的新設備向主要貸款人作抵押,承租人可以避免再去簽訂成本昂貴的再貸款協議。
4、有助于加速機器設備更新。對于設備淘汰更新快的企業而言,租賃為機器設備快速升級創造了便利條件。在多數情況下,承租人把殘值風險轉移給了出租人,減少了設備因過時而陳舊的風險。
5、租賃資格審核程序簡便,申請批準速度快,有助于承租人把握商機。
6、有利于修飾財務報表。采用經營租賃時,租金作為營業費用處理,避免為購置設備而增加大筆負債,可以有效地防止資產負債率上升。
7、不用增加資本去購置設備,有利于保持股權分布的穩定性。
(二)租賃對出租人的有利之處
1、利息收入。租賃也是一種理財方式,通常情況下租賃利息較銀行貸款利息高,因此,租賃公司、金融機構發展租賃交易更具有吸引力。
2、納稅利益。杠桿型租賃就是一種納稅導向型租賃。
3、高殘值。在租賃期滿租賃財產返還給出租人的情況下,如果其實際價值遠高于最初簽訂契約時的預計殘值時,會給出租人帶來大額利潤。
普通的租賃流程
提供專業市場分析,在出租過程中,還將提供全權代理,令房屋出租更加方便快捷。
(一)將租金與水、電、氣費分開。如果將這些包括在房屋租金內,就必須適用繳納各種房屋出租的稅費,對房東十分不利,所以在房屋出租協議中規定由租房方按消費量直接支付給相關的供應公司或其代理。
(二)將物業費與租金分開。物業費若納入租金總額,則房東還需繳納各種房屋出租稅費,所以物業費在房屋出租協議中規定由租房方直接支付給物業公司。
(三)將房屋租金與車庫租金分開。租金單獨計算,其適用納稅費部分要少,可以單獨將車庫出租協議作為單獨附件分別訂立。
三、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設立的法律規定
(一)當前有關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設立的法律規定主要有:
1、《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5年第5號);
2、《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外貿部令[1995年第1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01年修訂);
5、《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號);
6、《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6號);
7、《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一號);
8、《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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